.一.仪器设备安全
1、防火防盗
工作室、实训室易燃易爆物品分类贮存、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严禁在工作室、实训室内吸烟,必须关好门窗、关闭电源,钥匙由专人保管,如若丢失应立即更换门锁,防止丢失被盗.按教学计划使用,外人不得随意进入。教学使用后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齐全,小型仪器设备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2、安全用电
使用电器设备时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跳闸断电,报总务处电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自行处理或强行送电。放假期间或较长时间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关闭总电源。
3、易燃气体
使用易燃气体的实训室必须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开关电器和使用明火。实训室内的燃气使用必须由任课教师按规程操作,严禁学生操作使用,工作期间任课教师不得离开实训室,以防燃气泄漏,发生危险。
二、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
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自然磨损、老化,已达到耐用年限,无维修使用价值的设备应进行报废处理;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指: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按报损处理。严禁自行处理报损、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设备耐用期已满的;
2)、确因技术落后而无使用价值的;
3)、经技术鉴定,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4)、因长期频繁使用,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
5)、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方式:
1、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大连艺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四联单;
2、设备处、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经学院领导审批,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按报废处理;
4、批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移交总务处处理(计算机等有涉秘信息的设备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移交),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注销设备账目。
5.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1.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区分
1)、使用者因违规操作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2)、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时间、原因不能确定且无法查清责任的,由管理者负责赔偿。
3)、上课期间发生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清楚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责任不清的,由任课教师负责赔偿。
4)、节假日期间或下班后发生教学仪器设备丢失无法破案的,由安保人员负责赔偿。
5)、教学仪器设备发生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2.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仪器设备丢失
1)、擅自挪作私用而无法归还的。
2)、擅自借租无法归还的。
3)、管理责任不清造成缺失的。
4)、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而被盗的。
3. 下列情况属于教学仪器设备损坏
1)、不按技术规程操作而损坏的。
2)、未经允许,擅自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损坏的。
3)、未经允许,擅自操作而损坏的。
4)、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
5)、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4.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下列情况应予全额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挪用、拆改教学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2)未掌握教学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盲目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损坏。
4)工作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下列情况要双倍赔偿:
(1)不遵守制度,不听劝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
(2)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多次因同一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有意制造谎情、态度恶劣。
(4)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造成损坏或丢失。
下列情况免予赔偿:
(1)因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或损坏。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
5. 一般性损坏,应及时上报,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管理员或院领导,查清责任后,按规定进行赔偿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费,由应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交,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从应赔偿人工资中扣除。若无法查清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赔偿。
四.教学仪器设备调剂、借用及移交
1)教学仪器设备调剂使用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调剂申请表》,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设备处组织交接并调整设备帐目。
2)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借教学仪器设备,严禁利用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谋取私利。
3) 教学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间借用,借用单位或借用人必须填写《教学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经设备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设备处监督交接使用,用后如期归还并检查设备是否完好。
4)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特殊原因外借的,由借用单位(校外)出具公函,经设备处、总务处审查、学院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双方签定书面借用协议交设备处备案后,方可出借教学仪器设备。
5) 批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移交总务处处理(计算机等有涉秘信息的设备由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移交),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注销设备账目。
6) 离职、调出或外出学习培训离开本岗位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管理人员,离岗前由设备处和单位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设备移交后,方可办理离职(或离岗)手续。